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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社民党成立大会1990年1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党的宗旨
波兰共和国社会民主党:
在波兰共和国宪法秩序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它致力于建设法制的和公民自治社会的国家,致力于实现民主社会主义思想。议会民主
党把加强波兰的国家独立、捍卫其主权、促进民族谅解当作自己的崇高职责。
它把社会公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劳动人民的团结一致看作是最高价值。
党要为国家的合理发展和保证人在其自然环境中的应有的生活条件,为确保实现人的文明的和文化的愿望而努力。
党主张在存在着民族和文化差异的情况下,实行信仰自由和世界观的宽容。党将同世界上的自由、和平与进步力量进行合作。党愿意同所有接受人道主义和民主思想的人合作。
第二章
党
员
第l条
每个承认党的纲领性宣言和章程,年满18岁并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的波兰共和国公民均可以成为党员。
第2条
申请加入党的任何一个支部后,便获得了党员资格。党的有关法院在分析了党员的反对意见后,可以宣布已经获得的党员资格无效。
第3条
在自己所在的党支部发表书面声明,3个月不缴纳党费或者因为党的法院作出的裁决,便停止党员资格。
第4条
党员不能参加其他的政党。
第5条
党员的权利平等。
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制定党纲和党的政策及其活动;
(2)得到党及其组织的工作通报;
(3)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批评其他党员和党的机构;
(4)向党提出政治倡议并获得其他党员、组织和党的机构对倡议的支持;
(5)依据现行的选举原则,向党的各种职务推举自己的选候人;
(6)争取党推荐作为代表机构和自治机构的代表。在选举运动中可以享受党的支持;
(7)在受到无根据指控或者由于在政治活动过程中受到侮辱,或者:在遇到其他生活困难的时候,得到党的保护;
(8)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的时候,得到党的帮助。
(9)由于职业上的重要考虑或者生活上的原因,可以退党。
第6条
党员有以下义务:
(1)认真履行公民的和社会的职责;
(2)关心党的良好名声并为其争取支持者;
(3)参加党的活动,从物质上帮助党—一缴纳党费以及支持党的报刊和出版物。
第7条
受党的委托在代表机构、自治机构和国家机关、政治机关和社会组织中任职的党员,应当对党负责。
第三章
党的结构和权力机构
第8条
党在波兰的领导土开展活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在地是华沙国外逗留并在国外依据本章程组织起来的波兰公民也可以成为党员。
第9条
党的结构以国家的行政区划和地区与职业上的联系为基础。
地方支部建立在居民区。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业和工种建立各种专业的党支部。
至少5名党员方可建立支部。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其中包括1名主席和)名会计。
第10条
为了协调党支部的活动,可由各支部推举/t表建立党的地方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1.1条
党的省级立法机构是党的省代表大会和省委员会,省代表大会和省委员会每四年选举一次。由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委员会主席、省执行委员会书记、省委员会、党的省级法院和省检查委员会。委员会选出2名副主席,其中1名副主席应由党的顾问委员会推荐。
省委员会任命省的执行委员会,其中包括1名会计,负责领导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是省委员会或代表。
省的协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权通过纲领性决议,可以对省级领导机构成员投信任票,可以修改省级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协议会召开的原则由最高委员会规定。
第12条
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由党的全国协议会或者最高委员会负责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党的纲领性文件、党章并选举党的最高领导机构。
代表大会选举最高委员会主席、总书记、由150人组成的最高委员会、15人组成的全国检查委员会以及15人组成的党的全国法院。
全国协议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权就重大的事务和党章作出决定,有权对最高领导机构投信任票,并且可以更改其人员组成。参加协议会的有:最高委员会成员、党的议员和参议员、省委员会主席和由省代表小组在自己的成员中产生的100名代表。
第13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协议会和最高委员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党的最高委员会:
一一在自己的成员中选出2名副主席;其中1名副主席由党的议员团从自己的成员中产生;
一一任命常设的和临时性的专题委员会;
—评价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活动.有权改变其人员组成;
一一负责进行全党的民意测验和公决;
—通过党的年度预算和评议预算执行情况。
第14条
最高委员会在总书记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不超过14人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中包括1名财务委员。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是最高委员会的委员。
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代表大会、协议会和最高委员会决议的贯彻实施。在最高委员会休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就党的活动问题作出决定。
第15条
党的检查委员会在自己的成员中选出1名主席和2名副主席。监督党的机关和党的经济机构的财政和经济活动。
第16条
党的法院选出院长1人,副院长2人并任命1名法律发言人。
党的全国法院:
一一负责解释党章;
一一审议最高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全国检查委员会关于最高领导机构成员违章活动的提案;
一一审理对省党的法院判决的上诉;
一一就党内事务进行调解。
党的全国法院审理对取消党员资格、拒绝人党和开除出党之决定的上诉案党的省法院按上述原则开展活动,但不能对党章作注释。
第四章
党内的活动原则和选举原则
第17条
党在自己的内部生活中,遵循民主、公开性和行动上的一致性。
第18条
在党的内部可以建立政治性和纲领性论坛。建立上述论坛的党员可以在会上和在党的刊物上介绍自己的主张,向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自己的候选人。政治性和纲领性论坛的活动原则不得违背党章。
第19条
党员、地方支部和党的机构在自己认为重要的事务上,有权与党的其他分支机构建立横向联系,同它们召开联席会议和通过决议。
第20条
上一级领导机构不得推翻支部和下级领导机构的决议.如果这些决议同代表大会的决定、协议和章程不抵触的话。相抵触的问题由党的全国法院作出裁决。
第21条
党将同支持党的政策、在普选和地方选举中投票支持党的同情者进行合作,在党的生活中,在制定党的纲领和选举代表和自治机构候选人的时候,允许他们参加。
第22条
党的支部和机构的成员的任务是,提出各种民事方面的倡议和建立社会协会。
第23条
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和代表通过民主的方法,在候选人人数不限的情况下,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24条
违反党章规定的党员的问题由相应的党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五章
党——议员团——自治机构——社会组织
第25条
党通过在代表机构和自治机构、工会和社会组织中的自己的党员的活动来贯彻实施自己的政策。他们在上述机构中介绍党的政策。为了这个目的,他们将建立议员团和党的组织。
代表大会或者协议会规定党参加选举的原则和产生候选人的原则。
最高委员会批准波兰共和国议员和参议员的党的候选人。相应的下级领导机构批准地方政权与地方自治机构的党的候选人。
第26条
代表机构与自治机构以及社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党员必须遵循党的总原则,保持与党的联系和遵守纪律。需要采取共同立场和统一表态的事
由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六章
党报和出版物
第27条
党的报刊属于全党并为全党服务。各种派别均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而且权利平等。
每派和党的领导机构均可以创办自己的刊物。
第28条
党的中央一级刊物和出版机构的主编由最高委员会任命,省一级刊物的主编由省委员会任命:但超过省范围的党的刊物的主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有关的党的领导机构的建议进行任命。
第七章
党的基金和财产
第29条
党的财产和财政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党费;
——礼品、馈赠和捐助;
——法人补贴;
——党的经济部门、出版社和党的报刊的收入;
——娱乐设施及其他非固定收入。
第30条
党费标准及其分配原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3l条
党的财产的经营原则由最高委员会决定。
第32条
党的各级组织均有权进行经济活动。
第33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定期报告党的收人与开支情况。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34条
党的执行机构可以雇用在编工作人员。
第35条
党有权有党旗、党的标志和党歌。
第36条
代表大会或者协议会以出席代表的2/3多数票通过党章修正案。
第37条
第二章的第4条的规定不涉及在筹建大会进行期间,参加筹建大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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