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的稳步前进

 

1953年,党先后作出两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第一个是1953年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第二个是1953年底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国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就是在这两个决议的指导下稳步前进的。   

第一个决议,原是作为草案于195112月在党内下达的。提出这个决议草案的背景是,对于在老解放区农村已有较大发展的劳动互助组织的性质和前途,党内产生了有所不同的看法。个体农民要“组织起来”,才能由穷变富;“组织起来”的远景目标,是集体化,社会主义化:这两条是党的一贯主张,在党内是没有分歧的。分歧在于当前步骤。在老区农村,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下的互助组织发生涣散现象,农民中出现向富农方向发展的自发趋势。面对这种新情况,有些同志主张把老区互助组织(主要是常年互助组,也有少数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提高一步,引导它们走向更高级的形式,这就是,提高互助组公共积累和扩大合作社按劳分配部分的比重,以这些新因素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趋势,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互助组织的私有基础。有些同志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而不是逐渐动摇它的私有基础。动摇私有基础,搞农业集体化,那是将来的任务,要以国家工业的强大发展和农业机器的大量使用为条件。这种意见分歧也反映到中央领导同志之间。中央书记处对这个分歧进行认真讨论,考虑各方意见,取得共同认识。在这个基础上,19519月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上述决议草案就是这次会议的成果。   

        作为这个决议草案基本出发点的指导思想,是重视“两种积极性”的思想。中国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在我国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将是大量的,农民对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了解作为小私有者的农民的特点,并提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党坚持巩固地联合小农的政策,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同时,党从来认为要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的困难,使贫困农民增加生产,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并使国家得到更多的粮食和原料,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个体经济(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决议草案要求在全国各地,有领导地大量发展劳动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并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外,还提到“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决议草案分析了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上的两种倾向:一种是采取消极态度,看不出这是党引导农民从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的集体经济的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一种是采取急躁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需条件,过早地不适当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在农村中完全达到社会主义。党批评这两种错误倾向,要求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件大事去做。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党认为实践证明决议草案确定的指导方针是正确的,1953年春把它作为正式决议公开发表。发表时将试办社会主义集体农庄需要“有机器条件”改为“有适当经济条例”,说明党对使用机器作为办局级社的先决条件的看法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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