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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助推税收治理现代化
2020-06-19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0年6月19日总第521期 作者:滕祥志(财经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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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纂一部中国民法典,是近百年来数代中国法律学人的法治理想和梦想。这个梦想不是基于对他国民法典的艳羡与倾慕,而是基于一个法律共识,那就是一个伟大民族应该有一部彰显其民族精神、展示民族治理能力、形塑民族法律文化的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出台实施,不独为法治体系大厦查漏补缺、添砖加瓦,更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一块坚定的基石,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是照抄照搬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他国法典,而是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方案,回应时代需要、解决时代难题。中国民法典要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要体现民族精神、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如学者王轶所言,中国民法典“包含着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密码”。通过民法典,我们表达了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来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我们是如何看待家的?我们是如何看待社会的?我们是如何看待国家的?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类的?我们是如何看待自然的?对此,民法典呈交了它自己的答卷,留待时间、实践和后人的检验。

  民法典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既为民事活动划定了边界,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和税收治理体系划定了活动边界。民法典开宗明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凸显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使民事权利保护法治化、体系化、科学化。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要达成现代化的转向,依法治理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是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题中之义。其中,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一角色意义不仅在于民法典构建了内容集中、体系分明、价值统一的统一法典,更在于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这些民法基本原则,树立了一把权利之剑,不仅划定了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边界,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行动边界。税法作为行政法、侵权法,跨越公法和私法等法学领域。为此,需要时刻保持足够警惕,税法既要保护国家税收之债和财政功能,又要秉持税收法定主义,保护纳税人权利,谨防对民事主体私权利造成不当侵犯。

  民法典的编纂出台及实施,将深刻形塑中国人的精神气质,助推法治治理的文化根基,助推税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民法是万法之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民法对国民精神气质有潜移默化的塑造。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出台,将慢慢彰显法典本身的教化、指引和文化塑造功能。这些规则指引,充分体现在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架构,人格权编独立成编且创设系列人格权规则体系等方面。以姓名权为例,新创设的姓名权规则,其深远的社会文化影响或将大大超出立法者的想象。此外,民法典的婚姻家庭规则、物权规则、债权规则、侵权法规则等,也必将对国民的精神气质的塑造产生深远影响。可以预见,这一法律文化彰显的国民精神气质,将一定程度上助推税收法治的现代化。

  民法典的编纂出台及实施,将呈现中国治理中的精彩一页:中外文明交融汇通。一部中国的民法典,在秉持中国固有价值观念、民族精神和治理智慧的同时,还需要面向世界,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自己的独到回应,呈现一个中外文明汇通融合的过程。对于中国之治如何承接和汇通西方的法治文化这一问题,民法典已经作出了最为诚恳、智慧和立法技术上的回应。无论是彰显绿色自然观、彰显家庭价值,还是保持对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制度的尊重,都彰显了民法典对于中国古代传统、中国革命传统和中国改革实践经验的对接、整合与传承,也彰显了中国之治对于西方法律规则、法律文化、法治智慧的吸纳、总结、汇通与创新。在新时代,不同文明在法治基础上的融合汇通,或将开启人类文明的新篇章。

  民法典的编纂出台及实施,开辟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成功先例,为税收立法提供了参照和借鉴。众所周知,民法典从早年的民法通则,到近年的民法总则,再到如今颁布,历经数十年学术积累,植根中国社会生活,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因如此,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原理原则、具体制度、时代使命等都有详尽回应,形成广泛共识。学术界曾多次召开民法典学术研讨会,展示民法典编撰学术争鸣,呼吁民法典回应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核心价值观等。这充分说明,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树立了一个时代标杆。这为税收立法和落实税收法定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和借鉴。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和相关学术争鸣,助推了税收立法,推进了税收治理现代化。民法典编纂出台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社会各界集思广益的作用。这种集思广益,对于税收立法活动、税收执法中的税法解释、税收司法活动中的税收法定原则的坚守,提供了有益借鉴。

  民法典的编纂出台及实施,是我国税收法治实践中的重大事件,必将开启税收治理实践新的篇章。有专家认为:“民法典出台,税法最需要做的事情是努力实现税法概念与民法概念的趋同。除非必要,不创设新的概念,尽量在民法典概念池中选用既有概念。对于内涵一样、外延等同的概念,绝对避免民法使用一个用语,税法选用另外一个用语。”今天,我们处在一个私法与公法高度融合、传统的部门法从互相分隔走向领域融合发展的领域法学时代,也是一个制定法与判例法优长互补、交相辉映的时代。税法作为领域法,连接并跨越公法与私法,是税收制定法规范相对缺欠而行政解释却独领风骚的法学领域。换言之,是税收制定法相对短缺,而具体交易类型的税法评价与日俱增、且制定法难以应对的时代。税收治理面临落实税收法定的重任,既要抓紧提升立法层级,同时也要加强对税收行政解释的规制,使之快捷、便利、公正、规范,对接民商法且符合法理。中国之治,有赖于法治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其重要一环就是财政法律体系的建立。可以预见,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带动财政法律体系的完善,税法与民法的互动也必将贯穿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

  税法的复杂性在于,税法是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桥梁,是特色鲜明而朝气蓬勃的领域法学。税法评价中,民商事交易的外观需要得到理解、认同和尊重,无充分证据不得打破民商法的交易外观,这是税法评价中的民商法第一性原理。不过,税法评价对于民商法评价并非照单全收,在单一合约交易中,如果包含几个法律关系或须进行交易分解,分别进行税法评价;在复合交易中,交易本身是以一组合约实现其目的,这时就需要认定交易的整体经济实质,而非静止、孤立地看待整体交易,分别进行税法评价,这在对赌协议、融资租赁、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等复合交易中尤其明显。税法评价有其内在的规律可循。税法交易定性理论认为,税法交易实质的认定过程贯穿税法分析的全过程。这一无限逼近交易实质的过程是一个纯粹的税法分析和交易定性的过程,其复杂性在于这一过程有时与实质课税原则、反避税有关,有时或与之并无关联。税法与民法的互动,贯穿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法解释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也呈现和拓展了税法交易定性理论、税法实质课税理论、税收反避税等论域,使税法分析具有强烈的理论和实务色彩,其未来发展前景不可限量。当然,民法典中的具体制度,也会对税法实践产生影响,这不是本文的主要讨论范围。

责任编辑:张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