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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实施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召开
2022-07-29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2年7月29日总第6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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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种业振兴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7月22日,“种子法实施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等出席会议。

  来自司法、行政、管理、服务以及法学界和科学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法律救济、审查测试、品种鉴定以及海南自贸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等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学者认为,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核心要素,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农林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激励育种创新、保护育种成果的重要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种业振兴的重要环节之一。我国自2000年《种子法》实施以来,先后于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21年对其进行了四次修改,并完善了有关配套法规制度,宗旨都是强化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业原始创新。2021年新修订的《种子法》尽管修订条款不多,但直接涉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核心条款的重大调整,为实现种业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持。伴随新《种子法》尤其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品种权的司法和执法,以及品种鉴定、转化运用等将会迎来深刻改变。

  学者提出,要抓好新《种子法》的宣传学习,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和条文内涵,增强全社会保护植物新品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意识。要加快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司法解释的完善,加强鉴定技术支持。通过案件审理,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昭示依法治种、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决心,同时加强收集介绍国际案件,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跟踪法律实施后遇到的育种材料、育种中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与植物新品种权制度衔接问题,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审理的关系。

  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三亚崖州湾创新发展中心承办。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