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
探索适合国情的法典化模式
2022-06-24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2年6月24日总第606期 作者: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供稿
分享到:

  本报讯 6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沙滩青年论坛之“法典化研究系列”第二场在线举行。论坛由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研究员卢超、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岳小花主讲,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翟国强研究员主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研究员及两所青年科研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论坛。

  翟国强表示,法典化是制度定型的重要标志之一。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来,各部门法纷纷加强法典化研究,行政法和环境法的法典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本次论坛聚焦“公法的法典化”专题,邀请卢超、岳小花两位主讲人分别就行政法、环境法领域的法典化研究进行分享,有助于推动所内相关研究工作。

  卢超以“行政法典的本土挑战与困境”为题目展开演讲。他介绍了行政法法典化在20世纪80年代的提出背景,以及在“后民法典时代”背景下重新倡导制定行政法典的学界动向。他将行政法典的编纂思路区分为“全部规范法典化”“行政法总则+行政法各分编”以及“行政程序法典”三种不同的立法进路,并结合比较法视角对三种进路进行了利弊分析。最后,卢超进一步阐述了行政法典与“新行政法”的政策导向、行政法典与“试验主义”国家治理模式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及疏解之道,并指出中国应努力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法典化模式,推动行政法治不断完善。

  岳小花以“环境法典编纂的‘名’与‘实’:域外经验与本土实践”为题发表演讲。她介绍了国外环境法典的编纂情况,并指出目前各国环境法典名称及内容并不统一。在名称上,存在“环境法典”“生态法典”及“生态环境法典”三种立法方案;在内容上,存在以行政部门权限作为范围边界、以环境利益作为选择依据、综合全面纳入三种编纂模式。她认为,环境法典编纂应当立足本国实际,妥善解决法典封闭性与环境法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处理好环境法典与现有环境立法的协调问题,努力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典。

  演讲之后,与会人员进行了点评。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李霞副研究员指出,编纂行政法典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学界对于行政法典的法律定位、体系容量、篇章结构、实现路径等问题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如何编纂一部符合行政法发展规律的行政法典仍需持续探讨。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研究员指出,制定环境法典应当立足社会需要,厘清“环境”“生态”等基本概念的具体含义,体现环境法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稳步推进环境法的法典化进程。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张忠利认为,在吸收借鉴域外编纂经验的同时,应当认识到我国环境法典所具有的本土性、民族性和时代性特色。

  与会人员还就我国区域性生态环境立法与环境法典间如何协调,环境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及编纂难度,行政法与法典化、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谢增毅表示,法典编纂是一项系统的立法工程,需要立足本国实际、体现时代要求、符合法治发展规律,不同部门法的法典化模式及其体例结构存在差异,同时也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本次论坛有助于加强不同领域青年学者在法典化问题上的交流探讨与相互启发,希望两所青年科研人员加强各部门法法典化的研究,积极参与国家法典编纂工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供稿)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