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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
2025-06-06 来源:社科院专刊 总第771期 作者: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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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春燕)5月30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及其实践研究’启动会暨‘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李林表示,无讼观念既有历史意义,又有现实价值。课题坚持“两个结合”特别是“第二个结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希望课题组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产出一系列对策性、战略性、思想文化性成果。

  莫纪宏表示,古代“无讼”观念并不意味着没有争议,而是避免进入诉讼程序的理想状态,鼓励以调解、协商方式解决纷争。作为一种理想目标,“无讼”不否定法治,而是要求法与德、理与情、制度与文化协调共生。希望课题组借助该项课题研究,完善党的法治创新理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主任、课题组负责人贺海仁首先就课题研究工作进行了专题报告。他提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及其实践研究”课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进争议解决的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应用创新,旨在推出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开拓性和学术分量的科研成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课题将借助孔子的“无讼”理念,梳理“枫桥经验”等中国治理实践,系统论证无讼法治的可行性,并试图通过对灭讼论、息讼论的批判,探讨建构无讼法学理论的可能性。

  随后,贺海仁代表研究课题组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典(专家建议稿)》预印本。该预印本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并推动其体系化、学理化的科研成果,含总则、调解协议、自力调解(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商业调解)、行政公力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治安调解)、司法公力调解、调解的特别规定(公益调解与涉国有企业争议调解、涉外调解、数字调解)六编,共1002条,是我国首个调解法典专家建议稿。

  在主旨发言环节,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严存生提出,“无讼”概念与中国古代“道”的世界观紧密相连,“道”的基本观点是道法自然,认为自然现象平等,无高低、善恶之分。“无讼”研究需将法文化整体与“道”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才能阐释清楚。“讼”与“无讼”是相对的概念,“讼”未必是坏事,关键在于如何掌握和处理。“讼”涉及矛盾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其理想状态是“和为贵”,即追求和谐统一的社会。

  通过对“听讼犹人”中的“人”等文字的含义重新进行解析,西北大学特聘教授武树臣说明了理解孔子“无讼”论的六个要点。他认为,《大学》的“至善”即“平天下”,即诉讼平,“平”即服判息讼。“讼”是社会生活中的正常现象,无好坏善恶之分。“无讼”本义不是要求君子对百姓进行重义轻利的教育,而是古代法官的职业追求和价值目标。孔子“无讼”理念对当今司法实践的启示,既有“听讼犹仁”所蕴含的程序公正,也有“听讼犹夷”所体现的法律公正。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山东大学等单位的近四十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围绕“无讼正义”“无讼实践”“纠纷解决多元机制创新”三个议题进行深入研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苏亦工围绕儒家“无讼”思想的历史渊源、文化内涵及其与“刚健中正”观念的内在联系展开发言。他认为,“无讼”并非单纯的“无诉”,而是一种旨在通过道德、文化、政治等多重路径化解纷争、实现社会和谐的理想状态。儒家并不回避冲突,而是在坚持“刚健中正”原则的基础上,主张有限度、有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整体的道德秩序与公平正义,而非形式上的息事宁人。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从绩效角度对古、今之“无讼”分别进行了分析,就无讼成为一种理念的可能性展开了详尽论述。他认为,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治理机制的多元性。多元化治理机制各自的正当性在于每一种机制背后的效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围绕天下无讼、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创新实践及数字化应用等内容展开深入探讨,旨在明确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发展方向。

  围绕作为话语资源的“无讼”与“健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尤陈俊对中国传统社会诉讼观念展开探讨。通过对明清时期史料的梳理,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虽倡导“无讼”,但实际民众好讼现象普遍,形成了“无讼”与“健讼”并存的社会现实。“无讼”更多是一种话语建构,而非社会真实,应重新理解其与现代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关系。当代社会应以提升调解信任和制度契合度为方向,不能简单否定诉讼的正当性。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侯欣一通过马锡五的生平资料立体展现了马锡五其人及其社会背景的复杂性,多维分析了作为人类历史上处理纠纷的第三种方式,“调解+判决”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定义、起源与类型特征。

  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汪世荣谈到,中国传统社会有积极的自治传统,这些自治传统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作用。文化建设在纠纷解决及其机制建设中有着重要作用。在全球化时代,纠纷解决也要考虑国际交流,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需相互理解、沟通和支持。

  澳门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长於兴中指出了当前调解面临的几大问题,透过调解面临的具体问题、调解的基本价值两个方面,阐释了调解哲学深层的微妙含义,提出调解的价值必须是多种文化的共同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主编陈甦在会议总结中表示,“无讼”并非现实中的一种客观状态,而是一种理想性的观念形态,是法治文明发展追求的目标。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并不必然存在,但可以成为制度设计和治理理念的重要方向。其中,“和”的理念在法治社会中并不等同于无矛盾、无冲突,而是承认现实中存在矛盾,在此基础上追求协调、平衡、公正的社会秩序。君子和而不同,这种“和”是一种理性、包容、制度化的解决方式,是通向“无讼”这一目标的重要机制。

责任编辑:朱高磊(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