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 的 位 置 :
首页
- 政法学术文摘
<% for i = 1 to RowCount Response.write "
"&Rs("AR_Title")&"
" Rs.movenext if Rs.eof then exit for next %>
奥运会裁判执法争议解决机制
肖永平、孙玉超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上撰文指出,目前的奥运会裁判执法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争议解决机制、国际体育仲裁院及其奥委会特别仲裁分院的最终裁决权。但梁泰勇案以及贝蒂娜·霍伊案集中暴露了奥运会裁判执法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要快速及时地解决奥运会裁判执法争议,不仅需要及时修正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则和制度,还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
在发生争议时,如何选择适用支配体育关系的法律也是仲裁庭面临的关键问题。国际奥委会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中成功实施反兴奋剂制度有力证明了一点,即可以提供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具有同样灵活性和结构的示范框架,全面修订各国际单项联合会的上诉制度,以替代目前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在个案发生之后的片面回应式的改革。使用统一的上诉制度不但不会侵害单项联合会固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会触动和影响它们的技术标准,只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合理修改。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8-7-29 14:48:56
转载务经授权并请刊出本网站名 <% else Response.write "没有找到你所要的文章" end if%>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
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 电话:86-10-85195999
京ICP备05072735号
Email:
wangzhan-wlzx@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