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年前,工程师成为新兴的专业群体,英国、美国和俄罗斯等国的专业工程师团体在制定技术章程的同时引入了伦理章程,如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前身电气工程师协会(IEE)和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分别于1912年和1914年制定了伦理章程。现代工程伦理的研究、教育和实践由此发端。 这些伦理章程从一开始就试图超越一般的职业伦理要求:一方面其伦理标准高于市场规则、商业契约和法律,旨在促使工程师团体的成员以一种高道德标准向社会展示工程师的专业责任与荣誉;另一方面它所规定的伦理标准内在地隐含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之中,以增进专业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一致性。工程技术章程和工程师的伦理章程的制定,标志着工程师群体从一般的职业群体成长为专业群体。专业群体与职业群体的差别在于,他们需要接受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在专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同时公开承诺为公众提供有益于社会福祉的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在整个20世纪中,美国的各种工程师团体一直在根据时代的变迁不断更新工程师伦理章程,而这些改变往往意味着伦理观念的变革。专业思想使得早期的工程师以“顾问”自居,最初的工程师伦理章程大多强调工程师有保护客户和雇主利益的责任。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技术统治论曾盛行一时,它主张工程师不应仅仅被动服从雇主和客户要求,而应该掌握技术领导权,主动追求技术上的完美和高效率。但二战后的二十多年中,反原子武器运动、维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公民权利运动、环保运动此起彼伏,技术统治论在西方走向衰微。在此背景下,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灾难(如麦道公司DC 10坠机事件、福特斑马微型车油箱事件等)最终促使工程师伦理章程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对公众的责任而不是对客户和雇主的责任被列为工程师的首要基本伦理准则。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工程师对环境的责任也开始被写入章程。 工程师伦理章程的核心内涵是明确工程师的责任。以美国国家专业工程师学会(NSPE)颁布的伦理章程为例,其所规定的基本伦理准则指出:“在履行其专业责任的过程中,工程师应该:第一,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置于首位;第二,仅在他们有能力胜任的领域内从事工作;第三,仅以客观和诚实的方式发表公开声明;第四,作为忠诚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为雇主和客户从事专业事务;第五,避免发生欺骗性行为;第六,体面地、负责地、有道德地以及合法地从事专业活动,以提高专业的荣誉、声誉和效用。”由此工程师的伦理章程规定了工程师对于公众、雇主、客户,其他工程师和专业的责任。值得指出是:其一,不论工程师履行何种责任,其前提是保障工程师做出正确的专业判断的权利。其二,工程师的各种责任是一般的伦理规范所规定的责任的具体化,例如,通常意义上的“不得撒谎”就意味着“工程师在专业报告、陈述或证词中应保持客观和诚实”。其三,伦理章程所规定的责任仅仅是原则性的,很多现实的伦理抉择必须运用决疑术等实践的智慧。 从专业伦理的角度来看,工程师的责任是一种角色 责任,它又可分为义务 责任和过失 责任。义务 责任指工程师有义务按照其基本伦理准则所规定的责任从事专业活动的义务,过失 责任指如果他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性的责任,将可能受到责罚。其中,义务 责任是积极的、向前看的,且必须基于实践的考量。“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置于首位”无疑是工程师首要的义务 责任,但这种义务 责任不可能绝对化为“不对任何公众产生任何程度的危害”,而应该是合理关照:一方面运用均衡关照原则,使工程师对其义务 责任的关照程度与其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成正比;另一方面应该从预防出发,主动克服可能的危害。无疑,合理关照还意味着对弱势和脆弱主体的特别关照。义务 责任也可能进一步向积极的方面发展为超越责任的善举。如通用公司的工程师在20世纪30年代末开发的密闭车前灯就是一个善举,尽管此举是一种额外的责任,且不尽符合公司的利益,但却有利于降低夜间行车事故。 工程师的各种责任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特别是对公众的义务 责任与对受雇组织的忠诚往往会发生冲突,由此可能产生负责任的不服从组织的行为。负责任的不服从组织的行为主要可分为对立的不服从行为、不参与的不服从行为和抗议的不服从行为。这些不服从行为并非对组织的不忠诚,只不过其忠诚表现为基于批判的忠诚而非不加批判的忠诚。工程师在组织内部的负责任的异议表达是一种对立的不服从行为。在一些重大的工程灾难(如挑战者号和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事故)中,有关工程师就曾在事前向组织或管理者表达过异议。一般来说,工程师的专业责任使得他们在安全性和可靠性上持较为审慎的立场,而组织的管理者更多考虑到工程实施所带来的利益,在反对方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更愿意冒风险。在工程实践中,更多工程师选择了不参与的不服从行为等更消极的不服从行为。在一些严重的情境中,举报等抗议的不服从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在很多情况下,不服从行为对组织的决策和行为影响甚微,但却给不服从者带来较大伤害。而减少这类伤害关键在于,相关组织文化和整个社会文化能明确赋予工程师以负责任的不服从的权利。唯有明确这种权利,工程师才能尽其所能地担负起其角色 责任。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伦理一般涉及保密、利益冲突、环境责任和风险等方面的问题:(1)保密。一般而言,工程师有为雇主和客户保守秘密的责任,其主要依据是产权保护。NSPE的伦理章程就明确指出:“未经现在或先前的客户、雇主或他们服务过的公共部门的同意,工程师不应泄漏任何涉及他们的商业事务或技术工艺的秘密信息。”但是当有关信息可能危及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时,工程师可以向利益相关者、公共部门和公众披露这些信息。(2)利益冲突。当工程师的专业或个人利益干扰到他的专业判断,令其服务达不到应有的可信任程度时,就意味着利益冲突的存在。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干扰,工程师应该注意:公开所有可能影响其专业判断和服务质量的已知与潜在的利益冲突;恰当地取得报酬,不向承包方索要财物;为政府服务时,避免与行政权利的不当纠葛。(3)环境责任。工程师对环境的责任的依据是环境价值,而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又有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分。在实践中,工程师对环境责任的履行十分复杂。特别是在建造大坝、核电站等巨型工程时,环境保护与巨大的现实利益之间往往会发生剧烈的冲突,其性质大多超越了伦理抉择的范围。仅就伦理层面而言,应承认工程师负责任的不服从的权利,认识到信息公开披露的重要性。(4)风险。工程作为一种社会实验始终与可接受的风险相联系。在公民权利和媒体监督较为发达的环境中,对“可接受的风险”可能会引发争论:一方面,工程师和科学家也难免受到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认为公众缺乏理性、不了解或易于误解与风险有关的信息,可接受的风险只能由专业人士决定;另一方面,公众代表主张应该在尊重公众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均衡分担风险和利益。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的是:有些工程的潜在风险即便是专业工程师也难以准确计算,且在工程师内部存在不同的判断;很多有争议的工程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出现了进退两难的情况;工程专业知识与信息的社会传播渠道不健全。这种争论可能会牺牲一些效率,但类似争论机制的健全恰是一个社会走向理性、中道和成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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