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 的 位 置 :首页 - 政法学术文摘
<% for i = 1 to RowCount Response.write "" Rs.movenext if Rs.eof then exit for next %>
  •   "&Rs("AR_Title")&"
  • 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与知识产权中的公权问题

         
         梁兴国在《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上撰文指出,卡拉OK版权收费的核心问题是价格,即卡拉OK经营者要支付多少许可使用费才可以获得音像著作权人的使用授权。根据传统的私权理论,知识产权是私权,卡拉OK版权收费属于私权之间的交易,如何收费以及收费多少都应由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协商确定,政府部门的公权只用于维持交易秩序,维护市场公平,而不能介入交易价格的制定。因此,无论是国家版权局还是文化部,无论其出发点如何,介入这场争议的必要性都值得怀疑。但知识产权又是一种特殊的私权,在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经常会有公权的介入,而这种介入与知识产权的特性不无关系。因此,完全拒绝公权的介入是不可能的。
         卡拉OK版权使用费之争中公权介入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通过各自的行动,要求卡拉OK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知识产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公权的介入应该有限度。首先,公权介入只限于履行法定职责,且必须保持中立地位,而存在于卡拉OK经营者与国家版权局及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之间的争议就是因为公权介入的目的错误而致。其次,公权介入在于保护社会公益,公权不能从中谋取部门利益。在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中,公权的介入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的功能值得肯定,但对社会“接近权”的保护方面非但没有助益,反而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
    本网发布时间:2008-6-3 16:25:10
     
    转载务经授权并请刊出本网站名 <% else Response.write "没有找到你所要的文章" end if%>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
    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 电话:86-10-85195999京ICP备05072735号Email:wangzhan-wlzx@cas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