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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通中外文化共建和谐世界
    刘海年

         
        中国古代先哲有言“圣人有以见天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其意思是,有出类拔萃、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人们铭记的人,能以天下形势之发展,将不同文化观念加以会合变通,制定符合大众要求的典常、规范,以推动社会发展。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之《世界人权宣言》,便是会合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国家代表的见解制定成的具有重大国际意义的规范性文献。它反映了不同民族的要求,得到了世界人民的拥护,是世界各国各民族不同观念会通的结晶。
         为使《宣言》的精神在相关领域发挥影响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先后发表和制定了一系列人权文献。其中,1966年12月制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具有更重要意义,这两个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成为“国际人权宪章”的基本文献。在《宣言》精神的鼓舞下,在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努力下,历经半个多世纪,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人民获得独立和自由;野蛮的种族隔离制度已成为历史;性别歧视和两性不平等已大大改善;少数人的权利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受到了保护和关注;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宣言》提出的各种自由已经或正在成为现实;加强民主、法治,切实保障人身权、财产权等各种权利已成为时代潮流;随着权利保障意识的提高,侵犯人权的行为不仅遭到本国人民的反对,而且为国际社会所谴责;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后,加大了对各会员国人权状况的监督。六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的总纲,《宣言》在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中是最具世界历史意义的文献。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权建设事业得到了长足进步,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制度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重要宪法原则。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完善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选举制度。重视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扩大了差额选举的范围,在国家机构内外广泛推行协商民主。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加了国家机关运作的透明度。
         ———在人身权利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法》《刑事诉讼法》肯定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新修改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公民权利如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受到损失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少数人权利和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国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在经济建设、西部开发、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的GDP增长率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少都高于中部地区。
         ———在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方面得到了较好保障。庙宇、道观、教堂普遍得到修缮,不同宗教教徒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关系融洽。各种文化出版物数量大幅增加,非政府组织大量涌现,推动社会生活出现了生动活泼的局面。
         ———在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方面。宪法和法律肯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规定为公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拥有合法财产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十年的实践证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路线指引下的改革开放政策,立足中国实际,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明成果,不断开拓创新是中国持续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在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正是新的条件下会通中外文化的产物。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已大大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如若将地球比作一个村庄,“地球村”的村民们既享有共同的权益,也面临共同的危险。许多情况下,任何个人、群体和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在此情况下,世界各国的有识之士就应“见天之动而观其会通”,集中不同民族文化背景的智慧,建立《世界人权宣言》呼唤的保障“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的”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中国立足本国实际,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是对《世界人权宣言》期望建立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的丰富和发展,其基本点是和平与安全、发展与繁荣以及享有人权。
         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前提。没有和平与安全不仅谈不上世界和谐,人们将生活于生命财产不保的恐惧与战乱之中。会通不同文化,有利于国际安全与和平。我国古人认为,“和”为“天下之基,万物之本”。“和为贵”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信条。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就与印度等国一起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成为国与国关系的指导。半个多世纪以来,遵循这一原则,中国相继提出永远不称霸,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等外交政策。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是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后外交政策的新发展。面对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我国主张不应将某一种价值观、某一种社会制度作为模式强加于人。否则,势必激化矛盾,引发冲突甚至战争。当今恐怖主义和宗教狂热分子不择手段破坏公共设施,滥杀无辜,成为国际公害,危及世界安全与和平。但解决这一问题要客观冷静地研究其成因,综合治理,不能以暴易暴。即使“为防止且消除对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也要“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关程序,“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予以解决。单边主义一意孤行,只会在更大范围危害生命财产。
         发展与繁荣是建设和谐世界的基础。事实证明,不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会通,有利于促进发展。在科技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发展的资源和产品市场已更紧密地连在一起。一个国家经济出现问题,会波及周边和远处的相关国家,甚至全世界。为使世界经济平稳、持续发展,要坚持合作、均衡、共赢、普惠、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的方向。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应对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方面予以更多支持,对发展和消除发展带来的某些不良后果方面承担更多义务。由于发展的不平衡,过程中的摩擦不可避免,一旦发生摩擦,要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调解或裁定,尽可能避免两败俱伤并波及其他国家贸易战的发生。
         保障人权是建设和谐世界的目的。和谐是美好的,为建设和谐世界而奋斗是崇高的,其根本目的是为所有人都能享有充分人权。牢记人权是建设和谐世界的目的,就会凸显人在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吸引所有人参与其中,做到不以个人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和公共的权利,并分享建设的成果;牢记这一理念,就能在实践中深刻认识人权普遍性及各种权利相互依存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在过程中既注意个人权利的保障,也注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集体权利的保障;牢记这一理念,就能在重视人权普遍性的同时,重视人权的特殊性,各个国家都能结合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和发展水平,确定一定时期内人权建设事业的侧重点,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保障制度。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也是一种文化,世界各个国家既有观念不同,也有制度差异。其间不可避免的矛盾,应在前进中相互交流、平等对话,以达共同进步之目的。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8-5-8 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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