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林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我国竞争法体系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这个体系的完善需要这两部分各自的完善和彼此的协调。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11种行为中只有6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其余5种通常属于反垄断法的内容,因此不是合并立法式的完整的竞争法。随着《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出台,我国的竞争法已经走上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的道路。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应将涉及反垄断的内容删去,只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以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己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以维护竞争自由公平和经济活力为己任的《反垄断法》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性。同时,其自身也需要完善,表现在:将调整主体由原来的经营者扩大到一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将总则中的有关条款改造成一般条款,克服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封闭性;增加列举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并对各种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增加必要的执法措施,同时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新规定处罚标准和幅度,增加新的处罚种类,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改变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不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不断遭到肢解的问题,保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统一的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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