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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生产中商标的侵权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贴牌生产是指加工方根据约定,为定作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或品牌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从商标法律制度看,贴牌生产中的商标使用有别于商标许可使用。产品全部出口到境外的涉外贴牌生产情况也有别于商标平行进口行为。但定作方没有在中国注册商标而是国外注册商标权人,加工产品均销往国外,定作方或加工方是否侵犯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在中国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不同看法。
实际上,对此种涉外贴牌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应在我国现有商标法律框架下,按照《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从商标的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商品与服务的类似判断标准考量各种贴牌行为的合法性。涉外贴牌行为如果符合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直接推定混淆,从而认定定作方和加工方构成侵权;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贴牌产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注册商品或服务不同,则因涉外贴牌产品均出口,国内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的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贴牌产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不同,也不成立商标侵权。因此,对涉外贴牌生产的商标侵权问题,应考虑我国贴牌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既合法又合理的司法裁量。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8-4-24 15: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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