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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正义是万有存在的共赢选择
和谐正义是万有存在的共赢选择 
    
     
    刘长明在《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撰文提出,智慧的大自然不仅化生了万物,而且预置了调适万有存在关系的奇妙法则———和谐正义法则。
     所谓和谐正义,就是为了达到万有存在共同体的和谐发展而调适互为对象性存在的诸方面关系的共同法则。由“半截子正义观”———人类正义观升华为和谐正义,无疑是正义理论的延展。作为正义全新视野的和谐是万有存在的共赢选择,是至高无上的、万有存在各得其所的正义,是平衡万物价值的金规则,而不是某一类或某几类“优等存在”的“专利”。既然是和谐正义,就必须以和谐法则、运用和谐手段、经由和谐路径通达和谐正义,达尔文主义奉行的以弱肉强食法则、运用暴力手段、经由血腥路径通达胜者为王结局的对抗机制被扬弃。平等、平衡和共赢构成有机联系的和谐正义三原则。如果说平等是基于万物本性的总的正义原则,那么,平衡就是在平等的万有存在间进行价值选择的正义原则,而共赢则是万有存在共同体价值最大化的正义原则。和谐正义三原则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作为调适万有存在的金规则,和谐正义的光环惠及大自然的所有“子民”。作为“天地之心”的人类,头顶一方天,脚踏一片地,胸怀道德金律,只有很好地履行“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崇高使命,师法自然之道,敬畏万有存在共同体,才能上无愧于天,下无愧于地,中无愧于心,成为和谐正义的化身,构筑万有存在共同的和谐基础,真正解决安身立命问题,最终实现与万物的和谐发展。也许我们无法确切地读懂和谐正义的奥妙,但这不妨碍我们具体感知和谐正义的存在,并为此而孜孜以求,编织完整的万有存在安全网。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6-1-20 9: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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