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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 政策先行

自主创新 政策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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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赵英]
[发布时间:20051205]
[来源:《人民日报》2005年12月05日 第十三版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
 


    “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笔者认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首先在政策选择上要有新思路。
  
    推动建立有利创新的市场环境
  
    一是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体系。二是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三是要建立有利于自主开发的法制环境。重点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四是要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标准体系。五是要加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组织建设。六是要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投融资体制。首先,国家投入要侧重用于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技术企业创业期的引导资金,以及利用高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的补助资金等。其次,建立多渠道的高技术产业投融资体制。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发展创业板市场,为创业投资提供多种退出渠道。七是要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与发展研发机构。
  
    发挥财税政策的推动作用
  
    总体上,我国政府财政税收政策的应用要逐步由生产领域前移到研究开发领域,由对产品的优惠政策转为对研究开发的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高技术产业、企业实力尚不能与跨国公司相比,加上高技术产业的开发风险很大,因此,在高技术产业的基础研究领域、共性技术研究领域以及产业基础设施领域仍然需要政府投入。
  
    财政投入应当主要用于高技术产业基础研究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共用新技术的开发;具有我国特色并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我国高技术产业、企业发展的技术标准体系的形成;战略性产业(尤其是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高技术科研成果的推广与普及等。为打破跨国公司的垄断,政府对某些高技术领域的关键性产品与技术也可以直接予以支持。
  
    促进引进消化吸收
  
    政府可以设立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基金,专门用于帮助有关企业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主要用于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方面;针对某些行业共用性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组织力量共同攻关;对重大技术装备的重复引进进行管理;通过中介组织对关键技术、产品的国产化予以支持、协调和管理等。
  
    做好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衔接
  
    政府应当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度出发,做好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衔接,使出口导向与进口替代更好地结合,扶植自主创新。

文章出处:人民日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5-12-7 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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