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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通过已迫在眉睫
梁慧星:《物权法》的通过实施已经迫在眉睫
——梁慧星解读"物权法与房地产开发"之一
www.GX.XINHUANET.com   2005-12-02 10:33:56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新华网广西频道(广州)12月2日电(记者李四清)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物权法起草建议稿负责人、民法专家梁慧星,在12月1日举行的"泛珠三角区域房地产交流促进博览会"高峰论坛上,向与会者解读即将提交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大会表决通过的《物权法(草案)》时说,物权法的通过实施已经是迫在眉睫,对房地产业界的人士来说这部法律太重要了,应该及时尽早的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

    梁慧星说,房地产是我们业界的通称,在法律上它用了一个概念"不动产",就是不能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土地就是我们说的地产,建筑物就是我们说的房产。可见《物权法》是规定不动产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也就是说房地产与我们《物权法》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我们国家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要制订物权法呢?梁慧星说,这与我们的改革开放有关系。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第一个口号叫"搞活流通",就是发展市场交易,因此,《合同法》首先受到重视,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订了三部《合同法》,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又制订了统一的《合同法》,作为市场交易规则的《合同法》比较完善。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关于房地产的法律规则,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基本的规则不完善,法律规则不清楚,从事房地产业的经营、开发和销售难免要发生很多混乱,发生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法律上很难解决,很难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妥善保护开发商和买房人利益的判断,现在要弥补这个不足,制订一部完善的《物权法》,主要目的当然是要为房地产业的市场发展提供基本规则,有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还要妥善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和购房者的利益。

    梁慧星指出,制订《物权法》的目的,还要解决所谓"产权界限不清"的问题,解决拥有房地产的人的"安全感"问题。从1998年开始启动立法的程序,《物权法(草案)》在2005年10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按照计划将提交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大会表决通过。从《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看,与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开发关系最密切的是:第一篇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和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篇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第三篇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第四篇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毫无疑问,《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已经是迫在眉睫,房地产业界应该及时尽早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正确的运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房地产业业健康发展。(完)

责任编辑:胡江
文章出处:新华网
本网发布时间:2005-12-6 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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